清償債務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5年度,166號
PTEV,105,屏補,166,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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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6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勤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勤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0元,應繳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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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