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保險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崑泰間因104 年度屏保險簡字第3 號給
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