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5年度,50號
ILEV,105,宜補,50,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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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50號
原   告 蕭翰琦 
被   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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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