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六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建勳律師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七十五巷二五九號 朕偉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八十八號一樓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四八八號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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