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5年度,93號
SLEV,105,士簡調,93,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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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忠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需含全體所有權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被告(即上開土地除原告以外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明確訴之聲明即提出上開土地之分割方法。
五、提出受告知訴訟人黃喬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六、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含被告之真實姓名、正確住址、受告
  知訴訟人之真實姓名、正確住址、明確訴之聲明),並按被
  告、受告知訴訟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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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