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1116號
SLEV,104,士簡,1116,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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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1116號
原   告 游峻復
被   告 楊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
3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上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係以原 因關係不存在為由,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 據債權不存在;經查,系爭本票業經被告聲請取得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該案卷可資 為憑,原告即有受被告持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危險,堪認 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具即受確認判決上之法律上利益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以原告為發票人,發 票日為民國104 年4 月14日,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30,000元、30,000元、10,000元之本票共4 張 。惟原告起先與訴外人夢想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夢想屋公 司)簽約做裝修工程,並開立另張支票給該公司支付工程款 ,但該公司並未前來施工,伊要求收回票據,至於被告部分 ,亦未見其施工或提供材料證明,認其未履行買賣契約,卻 因被告夥同竹聯幫之小鍾馗等人相談,原告不得已開立系爭 本票給被告,後請被告與公司受讓人洽談接手本案之買賣, 被告亦無意願,原告實無理由因被告之不履行債務責任而負 有本件債務,至被告所提之統一發票日期在105 年1 月25日 ,顯於系爭本票發票日期後才臨時開立此統一發票,又被告 所提供現場照片僅是私人倉庫照片,無法證明與本案相關連 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
三、被告答辯略以:緣原告委託他人向被告訂購系統櫃而開立支 票給被告,後因支票退票,才另開系爭本票予被告,訴外人 小鍾馗係訴外人夢想家公司之股東,而訴外人劉老闆與原告 、被告一同洽商價金支付問題,簽立系爭本票當日為被告、 訴外人楊明貴與原告洽談後簽立。至原告陳稱債務不履行問 題,被告實已將櫃子做好,放置於工廠倉庫,僅因現場尚未 裝潢無法施工,相關金額被告亦已給付予工廠,有統一發票



、現場照片在卷可佐,嗣後原告又託詞工廠頂讓他人,不欲 收受貨物後避不見面,亦無履行買賣約定之意願,原告主張 顯與事實不符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簽立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嗣經被告持以向本院聲請 本票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裁定准許 在案,有該案卷可佐,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故系爭本票之真實性殆無疑問,至於原告雖曾以書狀表明遭 他人脅迫簽立系爭本票云云(見本院卷第5 頁、第18頁), 然經本院兩度確認後,其明示並不爭執簽立系爭本票時之自 由意志(見本院卷第28頁、第39頁背面),故該部分自非本 件審理之範圍,先予敘明。
㈡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 絕自已之給付,民法第26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 自承與被告間存有買賣關係,然被告尚未為給付一節(見本 院卷第28頁、第39頁背面),雖遭被告否認,然而,縱認原 告所述屬實,其亦僅係取得可拒絕給付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並非使被告之價金給付請求權當然消滅,而係於被告請求給 付系爭本票票款時,原告得以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而已, 並非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不存在,自無從認定系爭本票債務 已然消滅,故原告起訴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尚無理由 。
㈢綜上所述,原告既係以附表所示之本票作為支付價款,雖主 張同時履行抗辯,然其原因關係並未消滅,債權仍屬存在。 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即非正當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告 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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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票號碼 │票面金額│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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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0000000 │30,000元│游峻復 │104.4.14│無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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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H0000000 │10,000元│游峻復 │104.4.14│無記載 │
├─┼─────┼────┼────┼────┼────┤
│3 │CH0000000 │30,000元│游峻復 │104.4.14│無記載 │
├─┼─────┼────┼────┼────┼────┤
│4 │CH0000000 │30,000元│游峻復 │104.4.14│無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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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夢想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