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5年度,245號
SLEM,105,士簡,245,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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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舜喬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緝字第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舜喬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另扣案物品,已於另案(即本院103 年度士簡字第101 號 及103 年度湖簡字第232 號刑事確定判決宣告沒收,爰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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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