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5年度,168號
SLEM,105,士簡,168,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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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金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金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被告羅金城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4 年間經本 院以104 年度湖簡字第422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 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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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