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5年度,4號
CYEV,105,朴小,4,2016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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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小字第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張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貳佰貳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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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