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69號
原 告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訴訟代理人 林士琪
被 告 童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叁佰陸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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