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曹昌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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