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5年度,51號
OLEV,105,員小,51,2016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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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皇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49元
,應徵第二審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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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