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勞簡字,104年度,1號
OLEV,104,員勞簡,1,2016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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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陳玉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
○○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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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