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5122號
TPDV,89,訴,5122,20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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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二二號
  原   告 影響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鏱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樵傳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鴻樵傳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
     仟叁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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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影響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樵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