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二二號
原 告 影響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鏱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樵傳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鴻樵傳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
仟叁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