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5年度,85號
NTEV,105,投小,85,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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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8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呂三元
被   告 林義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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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