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5年度,61號
PKEV,105,港簡,61,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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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61號
原   告 王瑞怡
被   告 周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通知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 通知已於105 年4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北港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 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其訴顯不 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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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