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94號
原 告 林雨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菘亨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魏菘亨、魏清偉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兩造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二調解室所
簽立之調解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