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5年度,111號
PDEV,105,斗補,111,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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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劉碩能
      陳嘉瑋
      詹勳宥
      張林興
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中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顏寧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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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