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763 號
被付懲戒人 林滿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林滿康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一、違法失職之事實:
被付懲戒人林滿康,係陸軍司令部所屬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 指揮部(下稱教準部)作戰模擬處(下稱作模處)前副處長 (現任為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戰術組上校組長;下稱林員附 件一、頁 1),對其下屬上尉 A 女(現任為陸軍化生放核 訓練中心計畫考核處教育訓練管理官,附件二。)多次有言 詞不當及肢體碰觸等性騷擾行為(按本會就彈劾案文或其附 件所載「X 員」、「X 員上尉」、「X 小姐」或「XX(即 A 女之名)」者,均逕代以 A 女)。有關 A 女之陳訴、 教準部內部行政調查、本院詢問 A 女、林員及其他關係人 等之內容,以及 A 女提供之簡訊與錄音光碟和錄音內容譯 文等,重點摘要如下:
(一)A 女陳訴林員對其性騷擾之重點內容(附件三,頁 3-7) :
1、103 年 4 月份,A 女奉命出差到陸軍砲測中心(下稱 砲測中心)實施通資安全督導,原本單位安排搭乘高鐵 南下督導,然出發前一日林員告訴她,當日也有公務行 程須前往砲測中心,因此要求開車載他一同南下,並需 於當日凌晨 4 點時從士林姐姐家中至大漢營區(桃園 龍潭)接他,基於軍人服從命令的原則,她只好完成長 官指示,是日去程一切都很正常,但在回程的高速公路 上,林員不斷用暗示性的言語對她其性騷擾(例如:如 果我約你去汽車旅館你會不會去?……如果我摸你胸部 你會不會生氣?……),並開始對她有肢體上的碰觸, 期間多次突然用手觸摸其胸部邊緣,當時她正在開車, 也一直抗拒並阻止,同時也嚴厲告知林員不應該,之後 一路上單手開車,另一隻手則護著胸部部位。當時車上 只有兩個人,沒有證人。林員是她直屬長官,並曾於單 位開會及公開場合一再強調,他認識許多軍中長官,造 成她心生恐懼,不知如何處理,只能一再隱忍。 2、至 103 年 5 月份間,本以為前述事件只是偶發性, 不會再發生,但某天林員要求她必須於星期五下班送他 回家,而星期一又須接他上班,造成她極大壓力,礙於
軍中封閉的環境,只能接受,接送幾次後,林員突然又 以相同手法摸她胸部對其性騷擾,並發生好幾次,甚至 有時在週日晚間,她都會接到於星期一上班的指定時間 及地點去接他上班的電話,事實上她完全不想去接他, 但他會打電話,用長官要求下屬的口吻告知接他的時間 及地點(林員家住林口復興路巷口),後來她實在忍無 可忍,只能透過其他管道告訴該單位政戰主任魏治民上 校協助處理,但後來林員跟她說:「政戰主任叫他買菸 要記得付錢,以免會被告!」,期間林員知道她反應, 他對其說「他背後有許多長官、同學會罩他,若要搞長 官,除非有確切把握,不然長官會先搞死你!」,因事 發當下並無任何證據保留,她也不知如何處理此情況, 而大家也只會認為是她反應長官要求買東西不付錢,無 理要求下屬接送等問題,所以就沒有勇氣再提起她被性 騷擾這件事,而自此之後她再也不相信教準部任何長官 ,官官相護,只能忍氣吞聲,而原以為事情就到此為止 ,因為投訴之後,林員沒有再叫她接送上、下班。 3、直到 103 年 7 月中、下旬左右,林員從馬祖回來時 ,突然命令她下班要去基隆碼頭接他們一家人(包括他 父親、老婆、小孩等 4 人)回林口家,心裡覺得很奇 怪,為何他家出遊要她去接他們?但經過上次政戰主任 的提醒,林員的行為也稍微收斂,況且有他家人在車上 ,雖心生恐懼,但長官命令又不得不聽,所以她還是硬 著頭皮去接他們。在這次接送之後,林員又開始命令她 買晚餐、香菸(仍偶爾沒付錢),並且要求到他家接送 上下班,有次送晚餐到他辦公室時(時間不記得了), 只剩兩人獨處,林員突然伸手摸她胸部,她大叫並抗拒 ,心中非常恐懼不安,又求助無門,更加確信教準部根 本無視於她之前的反應,難道在沒證據情況下,只會讓 林員更變本加厲,目無法紀。
4、到了 103 年 8 月初左右,A 女再次透過管道找到時 任陸軍司令部保防安全組的副組長周文聖,他有帶一位 女性保防官洪雨涵上尉,共同跟她談過,因為沒有實質 直接的犯罪證據,只能透過內部管道先為處理,但事後 得知周前副組長認為訪談結果可信度極高,會立即上簽 呈向司令報告。之後,周前副組長有空時會來看她工作 狀況,一切好像恢復正常,她也積極努力表現,為隔年 正規班受訓(104 年 1 月至 5 月)做充分準備。 5、103 年 11 至 12 月間,即她受訓前,林員忽然傳多通 簡訊,第一通簡訊是在他突然打電話給她後傳的,電話
中說了許多不堪入耳的言語,事後傳簡訊解釋是開玩笑 (詳圖 1,附件四,頁 8)。第 2、3 通簡訊是他出差 打電話給她(當時心中十分地恐懼),故她刻意不接, 但林員隨即打到辦公室電話找她,在不得不接的情況下 ,竟邀約她去泡湯,當下她心中非常害怕,事後林員又 傳簡訊不斷騷擾(詳圖 2、3 ,同附件四)。有天晚上 ,林員又突然傳簡訊給她,問要不要幫他帶早餐(詳圖 4 ,附件五,頁 9,由此可知,林員一直利用職權要求 下屬為其做私人事情,並利用權勢壓榨下屬之金錢,此 已符合刑法第 228 條之構成要件),之後又不斷傳簡 訊邀約一同泡湯,並有要求她脫衣服等不堪入目的文字 (詳圖 6,同附件五),但她心想即將要去受訓了,故 對林員的行為一再忍耐(林員傳送前述簡訊的時間,多 為上班時間,其行為已嚴重違反軍紀及相關法律)。 6、104 年 5 月 11 日 A 女結訓後返回單位工作,在同 年月 19 日當天下午,林員命令她去其辦公室向他報告 業務及提報資料時,突然伸手觸摸她的胸部,當下她反 應不及只能大聲斥責並揮手擋開。接下來幾天,林員常 常刻意製造僅兩人獨處的機會,並趁只有兩人的時候對 她有肢體碰觸,歷經同年月 19 日那次突如其來的襲胸 ,而林員為其長官,在執行公務時又不能不先向他報告 ,且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只能強化本人的戒心,每當 面對林員時,都會多帶一個卷宗夾放在胸前做好保護措 施,同年月 20 日下午又被林員叫去其辦公室,他利用 修改資料時,突然將她胸前卷宗夾撥開,強行摸她胸部 ,當時心裡很緊張、又害怕,只想要趕緊逃離開辦公室 之際,林員又趁她轉身時摸她臀部。同年月 21 日在莒 光課後,林員又找她,向其做業務報告時,突然又再次 將她胸前卷宗夾撥開,觸摸她胸部。同年月 22 日及 28 日都以同樣手法故意觸摸她胸部。同年月 29 日晚 上,她在會議室修改資安督導之簡報,擔心林員會趁兩 人獨處時趁機性騷擾,因此,她請辦公室 2 位同事協 助架設電腦設備及整備受檢卷宗,但林員卻以命令該 2 位同仁(徐育民少校、林聖拓上士)去準備其他資料為 由,要求他們離開,然後趁沒人時突然從後面抱住她, 雙手抓著她的胸部,當下她大聲尖叫並斥責,林員就快 速離開。
7、104 年 5 月 29 日晚上,她心想從去年到現在,經過 政戰主任、保防安全組前副組長的處理,根本無法有效 保護她能繼續安全地工作,且在無確切證據情況下,也
不知如何是好?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透過之前長 官李上校向單位前指揮官反應,李上校跟她說同年 6 月 4 日會來找教準部前指揮官,但還是提心吊膽,深 怕林員知道她又找人反應。
8、104 年 6 月 1 日林員又找她去辦公室做業務報告, 出手觸摸她的胸部,其脫序行為已造成她身心恐懼,對 人性失去信心,雖然當時她對林員性騷擾表現出非常氣 憤,但真的不知該如何是好?當日下班後,林員再度以 簡訊騷擾,她不堪其擾,馬上警告不要再騷擾了!林員 以電話及簡訊(如圖 8,附件六,頁 10) 向她道歉, 但她完全無法接受。同年月 2 日上班時間,林員與她 在 6 號門 1、2 樓樓梯擦身而過時,林員還很猥褻地 說:「剛剛妳下樓時胸部在動耶!」,之後在同年月 3、4 日接連 2 天還不斷性騷擾她,乘機摸她胸部,造 成她精神崩潰,完全無法工作。同年月 4 日當天中午 ,她的前長官李上校和他一位同事許上校來找前指揮官 ,也將這事情向前指揮官報告,結束後,約下午 4 時 30 分,李上校及許上校陪同在 3 號門外安慰她,請 其放心,前指揮官會處理等等之類的話,但突然看到 2 位辦公室同事(鄧志鋒少校、劉國彬少校)經過,告訴 她:「副座(林上校)找」,心想會不會因為向長官反 應事情被他們發現了,情緒瞬間崩潰,李上校看到這幕 同時,事後隨即向前指揮官報告,前指揮官便指示她於 同年月 5 日先休假一天,好好在家休息,並將電話關 機。同年月 5 日,林員因她突然沒上班且手機關機( 前指揮官指示:僅傳簡訊告訴林上校,她今日請假), 不知從何管道取得她的私人手機號碼,約接近中午時, 林員再度對她進行騷擾,她因身心俱疲且極度恐懼,也 不敢再接林員的電話,但林員仍在極短的時間狂打 10 幾通電話,造成她精神壓迫。
9、最後她還是鼓起勇氣,強烈要求林員不要再騷擾她了, 但林員仍然不斷地打電話給她,此時她已經瀕臨崩潰, 而她男友也接到辦公室電話,媽媽也知道林員在找她, 她只好告知家人有關被林員性騷擾的種種事情。事後, 因不想再次受到騷擾,完全封鎖林員的電話號碼(詳圖 10,同附件六)。但林員過了一段時間,竟又用另外一 支門號傳道歉簡訊(詳圖 11,同附件六), 她又再次 封鎖其電話號碼(詳圖 12,附件七,頁 11),因若再 看到任何有關林員傳的簡訊或接到他的電話,都會讓她 感到恐懼、害怕,已經到了精神完全崩潰的地步。同年
月 8 日她原本想返回單位工作,因前指揮官安排她去 綜合管理處(下稱綜管處)報到(原工作單位為作模處 ),只是一開機後,又再度收到林員的簡訊騷擾(詳圖 13、14,同附件七),根本無法上班,身心俱疲,完全 無法正常生活。
(二)林員性騷擾行為之行政調查經過:
1、教準部政戰主任魏治民上校表示,其自 102 年 7 月 16 日任職迄今,並未有接獲任何人表達,受李姓上校 請託轉達給他,有關案內 A 女受性騷擾之情事,此有 教準部 104 年 6 月 15 日調查報告書簽名紀錄可稽 (附件八,頁 12)。
2、陸軍司令部保防安全組前副組長周文聖於 103 年 5 月接獲國防部一位退伍學長轉知,A 女遭林員性騷擾, 周前副組長遂向林員告知,有一親戚小孩 A 女,請林 員照顧,林員臉色大變。此有教準部 104 年 6 月 15 日督察室主任室洽談紀要可稽(附件九,頁 13) 。
3、國防部政務辦公室參謀李鍾嵐上校於 103 年在一次專 科學校同仁聚餐時,A 女告訴他被林員碰觸胸部性騷擾 ,李上校要求 A 女向體制內反應,104 年 6 月初時 ,A 女又跟李上校反應再度遭林員肢體碰觸,同年月 4 日李上校至教準部向前指揮官何安繼中將反應,此有教 準部 104 年 6 月 15 日督察室主任室洽談紀要可稽 (附件十,頁 14)。
4、104 年 6 月 16 日,督察室約談林員,並作成紀錄, 有關性擾擾行為,林員表示如下(附件十一,頁 15-19 ):
(1)開玩笑說何時一起去泡湯,103 年 12 月 30 日有 傳「請問時間決定了嗎? 」的簡訊,且 A 女回答 說:「等正規班鍛鍊好身材再說」。純粹是玩笑性 質,不知 A 女不舒服。
(2)104 年 5 月 19 日當日撰擬提報資料時,有碰觸 到 A 女胸部與手臂間,當晚有傳簡訊告知,造成 不舒服向其致歉,惟 A 女說不會不舒服。純粹是 他不知分寸,玩笑開過頭。
(3)104 年 5 月 29 日在會議室撰擬簡報時,有碰觸 到 A 女肩膀,並於事後向其道歉,A 女說她不會 在意。
(4)104 年 6 月 2 日上午在 6 號門 1 樓樓梯口 遇到 A 女從樓上走下來,對 A 女說胸部豐滿,
下樓梯還會抖動之玩笑語。
(5)軍中風紀很重要,不論是非終究造成,一切都是他 ,欣然接受處分。
(6)懇請長官將他調離原職位,他會深切檢討反省。 (7)願向家屬和解致歉,希望獲得A女家之諒解。 (8)違反「性騷擾」是軍人之恥辱,只要能獲得 A 女 家人的諒解,任何處分,均無異議。
(三)督察室於 104 年 7 月 8 日行政調查報告查證林員性 騷擾之情形,摘要如下(附件十二,頁 20-27): (1)林員於辦公室邀約 A 女泡湯:林員確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於個人辦公室內口頭、簡訊邀約 A 女 前往泡湯,惟雙方說詞不一。
(2)林員於辦公室觸摸 A 女:林員確於 104 年 5 月 19 日肢體碰觸 A 女胸部。
(3)林員於會議室強抱、碰觸 A 女胸部:林員確於 104 年 5 月 29 日於會議室內肢體碰觸 A 女,惟碰觸 方式及部位,雙方說詞不一。
(4)林員言語性騷擾 A 女:林員確於 104 年 6 月 2 日於 6 號門 1 樓樓梯口對 A 女言語性騷擾。
(5)林員於個人辦公室強抱、碰觸 A 女胸部及親吻 A 女頸部:林員與 A 女說詞不一,差異甚大,尚無確 切直接證據,惟 A 女有向外部人員李鍾嵐上校反應 上情。
(四)有關 A 女遭林員性騷擾之事,本院詢問政戰主任魏治民 上校、國防部政務辦公室公共事務處參謀李鍾嵐上校、陸 軍司令部保防安全組前副組長周文聖上校及林員之內容摘 要如次:
1、魏治民上校(附件十三,頁28-29): 有關 A 女遭林員性騷擾之事件,他是 104 年 6 月 10 日才知道林員性騷擾這件事情。在接受訪談時才知 道本案全貌。他不認識李上校。
2、李鍾嵐上校(附件十四,頁30-32): (1)A 女約於 103 年 6 月以電話告知他遭林員性騷 擾之情形,但只能安慰她,問她需要什麼協助。他 跟 A 女說只聽她一面之詞,且不認識林員,故無 法百分百相信。
(2)A 女有所顧忌,不敢提申訴,因為遭受騷擾時,完 全沒有任何證據,且軍中文化是寧可相信位階較高 的長官,而非下屬的陳訴,A 女遇到問題才會跟他 講,他建議她循正常管道報告,她怕下場會不好,
所以不敢講。
(3)因他認識何指揮官且 A 女有提供林員的簡訊給他 ,再加上 A 女在受訓期間,快結束的前一個月, 約 104 年 4 月有傳簡訊給他說,若他將來怎麼 了,請他幫他還他清白,所以,在 104 年 6 月 4 日他決定向其教準部前指揮官何安繼中將報告。 (4)他向教準部前指揮官何安繼中將報告的內容為:A 女於 103 年曾向他反應遭林員性騷擾的事情,他 透過陸軍司令部的學弟於 103 年向教準部的政戰 主任魏治民報告。他是滿信任 A 女所講的狀況, A 女希望他能夠幫忙不要在這樣的環境下工作,她 喜歡從軍的職業,也不想害任何人,但手上無任何 證據,但這件事情應該向長官報告,請長官處理。 後來 A 女希望他不要再反應了,因為他被恐嚇, 覺得官官相護,似乎感覺到沒有得到處理,林員有 警覺,有保持距離,A 女覺得這樣很好,她就可以 正常上班了。
3、周文聖上校(附件十五,頁33-35): (1)103 年 5 月某天,他接到一退伍學長來電告知他 朋友的小孩 A 女在教準部被騷擾,請其瞭解。他 問他為何不循正常體系申訴?他說他想低調處理。 (2)隔天回單位後,找了曾在教準部服務過的洪雨涵, 請他將 A 女帶過來,因不喜歡一個女生單獨在他 辦公室,所以請洪雨涵在場。他聽了 A 女聲淚俱 下的敘述(除性騷擾外,另林員和老婆出去玩,也 需要接送。…… A 女甚至想開車去撞橋墩)之後 很生氣,跟 A 女說:「帶你去司令部軍紀監察組 ,循正常管道申訴」,A 女卻說他的主要訴求是只 要林員不再騷擾他,讓他能夠正常工作就好。
(3)103 年 5、6 月時,他告訴林員,有一個朋友的小 孩,是 A 女,請他多照顧,他聽完後臉色大變, 就不敢再找 A 女。
4、林員(附件十六,頁36-44):
(1)魏治民上校完全沒有提醒他應注意個人某些不當行 為。
(2)周文聖上校也沒有告訴他有關他朋友或親戚的小孩 (即 A 女),請他照顧的事情。
(3)問:您是長官,經常兩人獨處,是否妥當?製造很 多問題?
答:是不妥當。是,製造很多問題。當軍人這麼多
年,他知道這樣不對。全辦公室都知道他和 A
女最熟,A 女是他一路帶上來的,他承認其行
為有些輕浮。
(4)問:請舉例輕浮的動作有哪些?
答:他對 A 女的輕浮動作頂多拍拍肩膀。104 年 5 月 19 日因修正簡報至抽屜取資料時,不小
心碰到 A 女的胸部。
(5)104 年 5 月 29 日,A 女、徐育民少校、林聖拓 上校均在會議室準備資安督導簡報,修簡報時,A 女說他負責修改,所以另外兩位同事就離開了。當 天他沒有對 A 女有任何動作,離開前拍拍他的左 肩,說聲加油。他平常和女性同仁都不會有這樣的 動作。因為和 A 女很熟,所以對 A 女的動作會
比較輕浮隨便一些。
(6)104 年 6 月 5 日接獲 A 女傳「我今日請假」 的簡訊後,他當時正在高鐵上準備搭車到台南進行 會勘,想問清楚請假之原因,約打 10 至 15 通電 話,電話都有響,但 A 女都沒接。他忙完公務後 ,在室內打電話給 A 女,最後 A 女才接電話。
只要部屬傳請假簡訊給他,他都會打電話詢問原因 。他有先問辦公室其他同事詢問 A 女為何請假。 (7)104 年 6 月 6 日,他和 A 女在樓梯間碰面, 對 A 女講了一句輕浮的話:「你的胸部下樓梯時 有抖動。」他知道這是不對的,他承認。
(8)問:您曾傳「為何心態轉折如此大,我叫妳脫妳就 脫是吧?」簡訊,然後請 A 女刪除?為何?
答:我已經花錢請亞太調閱訊息。我知道這句話是 開玩笑的,並不得體的,所以傳訊息內容後,
才會有請刪除這幾個字。
(9)問:所以您傳上則簡訊後,104 年 6 月 5 日傳 「為免除你壓力我報退懇求妳不要說我的無知
之事」的簡訊,原因為何?
答:104 年 6 月 5 日我打給 A 女,他都沒接
,最後 A 女接了電話,他跟我說他的第一句
話是:我要告您。
(10)問:本院調閱相關通聯紀錄,以下播放 2 則錄音 內容,第 1 則錄音(3.02):
問:請問以上錄音,是 104 年 6 月 5 日上午 10 點半您與 A 女的對話嗎?是否句句屬實?
答:是,104 年 6 月 5 日上午 10 點半至 11 點
半之間,我在高鐵上搭車到台南,忙完公務後
,我在室內打電話給 A 女,他最後接了我的
電話。
問:您說 A 女跟您說要告您,但錄音檔中沒有? 答:A 女跟我說的第一句話就是他要告我。我沒有 錄音,沒有資料可以提供。
問:您在錄音檔中,為何從頭到尾都沒有問及請假 的事?
答:我就是講求求你告訴我。
問:第 2 則錄音(13.22), 則請問為何您一直 講請 A 女原諒您,又說您懵懂無知?
答:我想說基於 5 年多的感情,希望他能夠原諒 我。我最後一通和他聯絡的電話是 6 月 8
日,當日有傳兩通訊息給 A 女請他原諒我。
我的認知裡,性騷擾的判刑是 3 年,性騷擾
的範圍很廣,我的認知是讓對方不舒服。A
女一直不願告訴我休假的原因與事由,所以我
才會一直打電話給 A 女。因為 6 月 3 日
晚上,我還做東請 A 女、洪承晏中校、謝志
強中校等人一起吃火鍋。所以 6 月 5 日早
上接到 A 女的請假簡訊,我很納悶 A 女到
底發生啥事。問:6 月 5 日之前您有再見到
A 女嗎?
答:6月4日有見到A女。
問: A 女講的這些內容,您都沒有反應?
答:我有做就有做,就 5 月 19 日因修正簡報至 抽屜取資料時,不小心碰到 A 女的胸部。
問:A 女說:「我從結訓回來,你就一直恐嚇我, 每天造成我心理壓力,你知道我這幾個禮拜怎
麼過的嗎?我真的好想死喔!」您怎麼說?
答:A 女受訓回來,他被交辦 3 件事情,壓力很 大。机少校是他的職務代理人,可以證明。我
覺得大家對恐嚇的定義與認知不同,當下我沒
有反應沒有否認,是希望 A 女不要告我。
問:您對 A 女有性侵害的行為嗎?
答:絕對沒有發生超友誼的關係。
問:您為何要申請退伍?
答:我爸癲癇症發作,希望我照顧他。含中正預校 年資,我當軍人約25年年資。
問:對於 104 年 8 月 6 日教準部懲處評議會
結果,您的 3 種過犯行為分別核處一大過、
兩小過,您是否承認並接受?
答:為了這個案子我總共被記了兩大過 2 申誡。 問:您在性評會議時列席,您知道軍中性騷擾的規 定,包括行為規範,嚴禁假借公務……? 不可
藉機蓄意碰觸同仁的身體。
答:我從來沒有用官階去要求或恐嚇 A 女,我絕 對沒有藉機或蓄意碰觸 A 女的身體。但我知
道不小心碰到就算是不對。
問: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第 30 條規定: 「長官利用職權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應加重懲
罰(處),並列入考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您知道嗎?
答:我是 104 年 5 月開始代理作模處的代理處 長,沒有任何人事命令,但命令上是處長的職
責。我是 A 女的直屬長官。
問:您在錄音檔中一直求 A 女原諒您,是在求什 麼?
答:我跟 A 女很熟。督察室的行政調查包括副處 長的為人處事、不當借貸有做過問卷調查。
問:您有這個職位,就有這個權力,您在錄音檔中 求部屬求成那樣,是求什麼?
答:辦公室同仁都知道我和 A 女很熟,我承認對 A 女的態度過於輕浮。
問:從錄音檔中,您是否已經知道東窗事發,事情 能否私了?
答:建議委員能夠傳證人來瞭解,因為 6 月 3
日我們四個人在外面吃火鍋。吃完,A 女就開
車回家了。
問:您對於 A 女請假是否關心過度?
答:正常的請假該准就准,6 月 5 日一早, A 女 傳簡訊跟我說他要請假。當下我並沒有准或不
准。
問:何中將何時調查這個案件?
答:我本人不清楚,直到督察室主任約談我,我才 知道,約 6 月下旬左右約談。
問:何中將 6 月 4 日就知道這件事,6 月 5
日你才會一直打電話給 A 女?
答:6 月 4 日 A 女有來上班,若這樣我就不會
在電話中溝通這件事情。
問:剛才的錄音,您為何一而再再而三摸他,為何 ?
答:我沒有反駁 A 女。我害怕他會告我。我是無 心的,我沒有欺侮他。不管是沒有遵守長官的
分際等等。我真的沒有這種想要欺侮下屬的心
。
問:A 女說:「為什麼你禮拜一摸我之後,跟我道 歉完,禮拜三還要繼續摸我?你知道我已經到
了極限了,我已經受不了了。…」您說:「是
,請你原諒我,好不好?」您為何沒有反駁?
答:我當時緊張所以都沒有去反駁。
問:您爸爸希望您能升將軍,那您為何臨時申請退 伍?
答:我爸爸最近癲癇症發作,我跟我父親他溝通我 要退伍,能夠照顧他,他點頭答應。
問:6 月下旬督察室約談後,您何時提出退伍? 答:7 月下旬提出退伍。
問:申訴會何時約談您?
答:7 月 23 日我列席參加申訴會。
問:您在 6 月 5 日傳簡訊給 A 女,您要報退
之意?
答:我希望報退, A 女就能夠不要告我。
問:您有調錄音紀錄嗎?
答:我有向亞太提出申請調通聯紀錄和訊息。
問:您對於懲處服氣嗎?
答:我對於懲處不是很服氣,因為性評會有當事人 提供的訊息,其中一位黃委員有告訴我去調閱
相關通聯紀錄和訊息。
問:整個事件,您有無其他補充說明?
答:我確實沒有掌握好長官的分際,不管是訊息、 行為等不當行為我都會反省、痛定思痛。對於
造成 A 女的損害,我希望能夠親自向 A 女
及他的家人道歉。全辦公室的同仁,都知道 A
女並不怕我。督察室主任有跟我說,已訪談過
全辦公室的同仁,他們都說我沒有這樣的行為
。
(五)本案根據 A 女提供林員傳送性騷擾之簡訊,綜整時間及 簡訊發送內容如下:
┌──────┬────────────────┐
│簡訊發送時間│ 簡訊內容 │
├──────┼────────────────┤
│103 年 11 月│要洗香香等我回去喔,不可蹺頭,我│
│24 日 17:04│有味蕾饗宴送給妳 │
│分 │ │
├──────┼────────────────┤
│103 年 11 月│都不理我喔 │
│24 日 17:49│ │
│分 │ │
│ │ │
├──────┼────────────────┤
│103 年 12 月│莫緊張,是我太想妳,開玩笑的 │
│24 日 18:58│ │
│分 │ │
│ │ │
├──────┼────────────────┤
│103 年 12 月│要不要替我帶早餐啊 │
│29 日 22:56│ │
│分 │ │
│ │ │
├──────┼────────────────┤
│103 年 12 月│請問時間決定了嗎? │
│30 日 09:17│ │
│分 │ │
│ │ │
├──────┼────────────────┤
│103 年 12 月│為何心態轉折如此大,我叫妳脫妳就│
│30 日 14:53│脫是吧?請刪除 │
│分 │ │
│ │ │
├──────┼────────────────┤
│104 年 01 月│妳比較好吃較可口 │
│27 日 21:42│ │
│分 │ │
│ │ │
├──────┼────────────────┤
│104 年 06 月│不禮貌你會生氣嗎 │
│01 日 21:08│ │
│分 │ │
│ │ │
├──────┼────────────────┤
│104 年 06 月│為免除你壓力我報退懇求妳不要說我│
│05 日 02:03│的無知之事( A 女之名)最後一次 │
│分 │求你也不打擾你了希望能獲取你的諒│
│ │解滿康絕筆 │
├──────┼────────────────┤
│104 年 06 月│求你救救我 │
│08 日 07:38│ │
│分 │ │
│ │ │
├──────┼────────────────┤
│104 年 06 月│再不救我我要判三年有期徒刑跪求妳│
│08 日 07:46│ │
│分 │ │
│ │ │
└──────┴────────────────┘
(六)有關林員辦公室邀約A女泡湯之言詞性騷擾部分: 1、根據「作模處上校林○○涉性騷擾」申訴會調查小組洽 談 A 女紀要(附件十七,頁 45-47)及教準部作模處 B 男疑涉性騷擾申訴會調查小組調查報告(附件十八, 頁 48-55)之內容,A 女對於林員泡湯之邀約,基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