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5年度,13739號
TPPP,105,鑑,13739,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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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739 號
被付懲戒人 陳國勝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陳國勝降貳級改敘。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壹、案由:被彈劾人陳國勝於 103 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 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擔任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兼閱卷委員與審查委員,竟未保守「海上犯罪偵查 法學」、「海巡法規」、「水上警察情境實務」等專業科目 三科之試題秘密,而徇私舞弊,致使國家考試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嚴重斲傷國家考試之公正性,破壞國家選拔人才之公 信力至深且鉅,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於 103 年 2 月 1 日至 103 年 8 月 25 日 擔任中央警察大學(下稱警大)教授兼水上警察學系(下稱 水上警察系)系主任,103 年 8 月 26 日始免兼系主任為 警大教授迄今(附件一)。緣於 103 年 4 月 7 日至同 月 23 日之間,被彈劾人經考試院考選部依公務人員考試法 所舉行之 103 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 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下稱三等水上警察人員特考)專 業科目海巡組召集人推薦擔任典試委員,並被遴聘為該考試 應試科目「海上犯罪偵查法學」之命題委員兼閱卷委員,嗣 於 103 年 5 月 8 日參加 103 年三等水上警察人員特 考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知悉被遴聘為應試科目「海上犯 罪偵查法學」、「海巡法規」、「水上警察學」、「水上警 察情境實務」之審查委員,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 308 號解 釋,被彈劾人為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 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然未保守秘密,而有徇私舞 弊、潛通關節、洩漏考題等違法行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 103 年 8 月 20 日以 103 年度偵字第 16848、16849 號將被彈劾人以涉嫌 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妨害考試等罪嫌提起公訴在案 。茲歸納其違失如次:
一、按典試法第 28 條規定:「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 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實地考試委員及其他 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 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復按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洩 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則,擔任國家考試之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 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涉有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 國國防以外應秘密與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而使依公務 人員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合先敘明。二、本次三等水上警察特考,其應試科目共七科,被彈劾人洩漏 試題計有「海上犯罪偵查法學」、「海巡法規」、「水上警 察情境實務」等專業科目三科,違失情節分述如下:(一)海上犯罪偵查法學洩題過程:
被彈劾人因擔任警大水上警察系系主任知悉該系專任講師 葉雲虎教授四年級學生「海事刑法」課程時,利用上課及 課餘時間復習本次特考「海上犯罪偵查法學」考試範圍, 竟基於妨害考試正確性及洩漏國防以外考題機密之故意, 於 103 年 5 月間,以警大專業核心科目檢定考試海事 刑法題庫製作需再補充實例題為理由,要求葉雲虎提供 4 題海事刑法之實例題交付被彈劾人,再由被彈劾人先圈選 該 4 題實例題之第 1、2 題及另自行出題 2 題,共計 4 題,作為「海上犯罪偵查法學」申論試題第 1 次命題 題目後,於 103 年 5 月 26 日命題繳交期限前某日, 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另於 103 年 5 月中旬,將 上開第 1 次命題之 4 題題目交由葉雲虎,轉知葉雲虎 將該 4 題題目提供給水上警察系四年級學生作為復習海 事刑法課程之用,以此非法之方法洩漏上開考題。時至 103 年 6 月 4 日即入闈前 1 日,因闈場人員通知被 彈劾人命題題數不足,需再補交命題,被彈劾人即於 103 年 6 月 5 日至同月 6 日之入闈期間,至國家闈場( 位臺北市○○區○○路○段○○號,下同),入闈協助決 定試題時,再將葉雲虎先前出的 4 題實例題之第 3、4 題及自行又再出題 2 題,共計 4 題,提交考選部作為 「海上犯罪偵查法學」申論試題第 2 次命題題目,因知 悉葉雲虎在海事刑法課程復習結束前即 103 年 5 月下 旬至同年 6 月上旬期間,會為同學練習先前所出的 4 題實例題,因之在入闈決定「海上犯罪偵查法學」試題時 ,雖有第 1 次及第2 次命題題目共計 8 題,仍逕行全 部勾選葉雲虎先前所出之上開 4 題實例題,作為「海上



犯罪偵查法學」申論試題,而葉雲虎為警大水上警察系四 年級學生最後復習課程時,確實以此 4 題實例題練習, 使警大學生得以於考前知悉考試範圍題目,整理擬答,並 用坊間考選部國家考試試卷紙練習作答,以求答題格式與 答題內容接近解答,因而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考試機密。
(二)海巡法規洩題過程:
被彈劾人於 103 年 6 月 5 日至同月 6 日,至國家 闈場入闈審查題目,經閱覽「海巡法規」命題委員出題的 申論試題正題 2 題、副題 2 題,共計 4 題,其於勾 選正題第 1 題、副題第 1 題,作為「海巡法規」申論 試題時,即將該試題題目記下,於 103 年 6 月 7 日 至同月 13 日期間,返校協助警大水上警察系四年級學生 復習「海巡法規」課程時,將所記之前開申論試題正題第 1、2 題、副題第 1 題考題,共計 3 題予警大學生練 習,使其得在考前知悉考試範圍題目,整理擬答,並用坊 間考選部國家考試試卷紙練習作答,以求答題格式與答題 內容接近解答,因而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考試 機密。
(三)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洩題過程:
被彈劾人於 103 年 6 月 5 日至同月 6 日,至國家 闈場入闈協助審查試題,因「水上警察情境實務」係題庫 抽題方式命申論試題 3 題,故先經召集人抽選題庫題目 後,再入闈審題,作為「水上警察情境實務」申論試題, 其於決定該科申論試題題目後,即將題目記下,於 103 年 6 月 7 日至同月 13 日期間,返校協助警大水上警 察系四年級學生復習「水上警察情境實務」課程時,將所 記之前開申論試題第 1、2 題考題,及與前開申論試題第 3 題考題有相關之考題予警大學生練習,使其得在考前知 悉考試範圍題目,整理擬答,並用坊間考選部國家考試試 卷紙練習作答,以求答題格式與答題內容接近解答,因而 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考試機密。
(四)嗣於 103 年 6 月 14 日至同月 16 日,在臺北市○○ 區○○路○段○○號國家考場舉行三等水上警察特考時, 警大應試學生於第 3 節考試科目「水上警察情境實務」 、第 4 節考試科目「海巡法規」、第 6 節考試科目「 海上犯罪偵查法學」,發見上開申論試題與在校練習之申 論題雷同,始知先前警大教師之考前猜題係三等水上警察 特考申論試題,致使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舉行之該項考試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上開被彈劾人之違法事實業據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 103 年 8 月 20 日以 103 年度偵字第 16848、16849 號提起公訴 在案(附件二),並據被彈劾人於 103 年 12 月 5 日本 院約詢時,就起訴事實與檢察官相關偵查筆錄確認無誤並坦 承不諱,有本院約詢筆錄足證(附件三);葉雲虎亦於同月 29 日於本院約詢時就「海上犯罪偵查法學」之應試科目, 如何提供申論題目予被彈劾人,並確認本次三等水上警察特 考第 6 節考試科目「海上犯罪偵查法學」之申論試題,確 為其所擬之題目,此亦有本院約詢筆錄在卷可稽(附件四) ,並由本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取臺北地檢署 103 年度 他字第 6846 號案卷,核對被彈劾人與葉雲虎之各相關偵查 筆錄(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經互 核上揭事證一致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正。
四、綜上,被彈劾人擔任三等水上警察人員特考之典試委員、命 題委員兼閱卷委員與審查委員,竟未保守「海上犯罪偵查法 學」、「海巡法規」、「水上警察情境實務」等專業科目三 科之試題秘密,顯有違典試法第 28 條規定。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 第 6 條分別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 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 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 漏」、「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公務員不得假 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二、被彈劾人於 103 年 2 月 1 日至 103 年 8 月 25 日 擔任警大教授兼水上警察系系主任,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其於 103 年 4 月 7 日至同月 23 日間,經三等水上警察人員特考專業科目海巡組召集人 推薦擔任典試委員,並被遴聘為該考試應試科目「海上犯罪 偵查法學」之命題委員兼閱卷委員,嗣於 103 年 5 月 8 日參加 103 年特種三等水上警察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 次會議,知悉被遴聘為應試科目「海上犯罪偵查法學」、「 海巡法規」、「水上警察學」、「水上警察情境實務」之審 查委員,依法有保守國家考試機密之義務,竟藉由國家考試 機關所賦予選拔人才之權力,洩漏「海上犯罪偵查法學」、 「海巡法規」、「水上警察情境實務」等專業科目三科,俾 圖所屬警大學生利益,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6 條規定。
三、綜上所述,被彈劾人於 103 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 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擔任典試委員、命



題委員兼閱卷委員與審查委員,竟未保守「海上犯罪偵查法 學」、「海巡法規」、「水上警察情境實務」等專業科目三 科之試題秘密,而徇私舞弊,致使國家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嚴重斲傷國家考試之公正性,破壞國家選拔人才之公信 力至深且鉅,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監察 法第 6 條提案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肆、附件目錄
一、陳國勝中央警察大學簡歷表(中央警察大學 103 年 10 月 3 日校教字第 1030008307 號函)。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3 年度偵字第 16848、 16849 號起訴書。
三、監察院 103 年 12 月 5 日陳國勝詢問筆錄。四、監察院 103 年 12 月 12 日葉雲虎詢問筆錄。五、陳國勝 103 年 8 月 8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六、陳國勝 103 年 8 月 12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七、陳國勝 103 年 8 月 18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八、葉雲虎 103 年 7 月 25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九、葉雲虎 103 年 8 月 8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一、鑒於所彈劾之案件,業已繫屬臺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對事 實及該案對國家法益所造成之侵害,進行調查,並傳喚所有 受影響的考生,聽取其對本案之意見等等,而此等調查與聽 審過程於監察院調查本案時尚未進行。為使貴會於認定事實 與議決,能對個人之懲戒程度更為周延妥適。祈請貴會伺法 院確認事實並為確定判決後,合併考量該等事實。二、考試院因本案撤銷第一次考試,並於 103 年 12 月重新舉 辦第二次考試,於該年月底即放榜。水上警察學系應屆畢業 生,除該恐罹患焦慮、恐慌症者外,全數通過考試,此部分 對於考試的意義與具體影響,承審法院也刻正調查中。三、至於個人所以涉及本案,蓋因有學生特考壓力過大,其家長 前來告知恐罹患焦慮、恐慌症,個人於心不忍,亦期待能對 學生有所協助,所以在教學之際,未能作好分寸拿捏,以致 逾越原本應有的分際。另外,本案並未牽涉有任何金錢利益 ,個人也從未思考欲藉此而獲有任何實質利益,純粹是因太 過愛護學生。再者,個人也從未告知任何人自己所擔任的身 分。此部分亦於偵查中向承辦檢察官陳明,並記載於筆錄中 ,懇請貴會惠允考量。
四、綜上所陳,懇請貴會惠賜停止審議為禱。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之核閱意見略以:



本案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本院除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3 年 8 月 20 日以 103 年度偵字第 16848、16849 號提起公訴在案外,被付懲戒人於 103 年 12 月 5 日本院約詢時,亦就「未保守『海上犯罪偵查法學』、『海巡法規』、『水上警察情境實務』等專業科目三科之試題秘密,而徇私舞弊,致使國家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彈劾事實坦承不諱;而葉雲虎亦於同月 29 日於本院約詢時就「海上犯罪偵查法學」之應試科目,如何提供申論題目予被付懲戒人,並確認本次三等水上警察特考第 6 節考試科目「海上犯罪偵查法學」之申論試題,確為其所擬之題目,此亦有本院約詢筆錄在卷可稽,並由本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 年度他字第 6846 號案卷,核對被付懲戒人與葉雲虎之各相關偵查筆錄,經互核上揭事證一致,均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6 條規定,事證極為明確。被付懲戒人就此並未提出本院彈劾事證有何不明確之處,致必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之事證;又其所主張亦非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足以「停止審議程序」之適法理由,所辯自不足採。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國勝係中央警察大學(下稱警大)水上警察學 系(下稱水上警察系)專任教授,自 103 年 2 月 1 日 至 103 年 8 月 25 日兼任水上警察系系主任時,於 103 年 4 月 7 日至 23 日之間,經考試院考選部依公務人員 考試法所舉行之 103 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下稱特種三等水上警察人 員考試)專業科目海巡組召集人勾選擔任此次特考之典試委 員,並被遴聘為特種三等水上警察人員考試科目「海上犯罪 偵查法學」之命題委員兼閱卷委員,嗣於 103 年 5 月 8 日參加 103 年特種三等水上警察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 次會議,得知擔任特種三等水上警察人員考試科目「海上犯 罪偵查法學」、「海巡法規」、「水上警察學」、「水上警 察情境實務」決定試題委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被付懲戒人明知擔任此次特考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 委員、決定試題委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 節或洩漏考題,竟仍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知悉警大水上警察系專任講師葉雲虎(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無犯罪事實簽結)在該系為系上四年 級學生教授「海事刑法」課程,會利用課堂及課餘時間對 系上同學復習此次特考「海上犯罪偵查法學」考試範圍, 竟基於妨害考試正確性及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考題



機密之接續犯意,於 103 年 5 月間,藉以中央警察大學 專業核心科目檢定考試海事刑法題庫製作需再補充實例題 為由,要求葉雲虎提交 4 題實例題,再由被付懲戒人先 圈選該 4 題實例題之第 1、2 題及另自行出題 2 題,共 計 4 題,作為「海上犯罪偵查法學」申論試題第 1 次命 題題目後,於 103 年 5 月 26 日命題繳交期限前某日, 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另於 103 年 5 月中旬,將上 開第 1 次命題之 4 題題目交由葉雲虎,轉知葉雲虎將該 4 題題目提供給水上警察學系四年級學生作為復習海事刑 法課程之用,以此非法之方法洩漏上開考題予同學練習。 時至 103 年 6 月 4 日即入闈前 1 日,因闈場人員通知 被付懲戒人命題題數不足,需再補交命題,被付懲戒人即 於 103 年 6 月 5、6 日之入闈期間,至臺北市○○區○ ○路○段○○號國家闈場,入闈協助決定試題時,再將葉 雲虎先前出的 4 題實例題之第 3、4 題及自行出題 2 題 ,共計 4 題,提交考試院考選部作為「海上犯罪偵查法 學」申論試題第 2 次命題題目,且知悉葉雲虎於海事刑 法課程復習結束前即 103 年 5 月下旬至同年 6 月上旬 期間,會為同學練習葉雲虎先前所出的 4 題實例題,因 此在入闈決定「海上犯罪偵查法學」試題時,雖有第 1 次及第 2 次命題題目共計 8 題,仍逕行全部勾選葉雲虎 先前出的上開 4 題實例題,作為「海上犯罪偵查法學」 申論試題,而葉雲虎為警大水上警察系四年級學生最後復 習課程時,確實以此 4 題實例題予同學練習,使同學們 得以在考前知悉考試範圍題目,整理擬答,並用坊間考選 部國家考試試卷紙練習作答,以求答題格式與答題內容接 近解答,因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考試消 息。嗣於 103 年 6 月 14 至 16 日,在臺北市○○區○ ○路○段○○號國家考場考試,舉行特種三等水上警察人 員考試,應考同學見第 6 節考試科目「海上犯罪偵查法 學」申論題目與先前在校練習之申論考題完全雷同,始知 考前猜題係特種三等水上警察人員考試申論題目,致使依 公務人員考試法舉行之該項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二)被付懲戒人基於妨害考試正確性及洩漏國防以外考題機密 之接續犯意,於 103 年 6 月 5、6 日,至臺北市○○ 區○○路○段○○號國家闈場入闈協助決定試題,經閱覽 「海巡法規」命題委員出題的申論試題正題 2 題、副題 2 題,共計 4 題,入闈決定「海巡法規」申論試題時, 勾選正題第 1 題、副題第 1 題,作為「海巡法規」申 論試題,即將試題題目記下,於 103 年 6 月 7 日至



同月 13 日期間,返回校內幫警大水上警察系四年級學生 復習「海巡法規」課程時,洩漏前開申論試題正題第 1、 2 題、副題第 1 題考題,共計 3 題予同學練習,使同 學得以在考前知悉考試範圍題目,整理擬答,並用坊間考 選部國家考試試卷紙練習作答,以求答題格式與答題內容 接近解答,因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考試 消息。嗣於 103 年 6 月 14 至 16 日,在臺北市○○ 區○○路○段○○號國家考場考試,舉行特種三等水上警 察人員考試,應考同學見第 4 節考試科目「海巡法規」 申論題目與先前在校練習之申論考題完全雷同,始知考前 猜題係特種三等水上警察人員考試申論題目,致使依公務 人員考試法舉行之該項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三)被付懲戒人基於妨害考試正確性及洩漏國防以外考題機密 之接續犯意,於 103 年 6 月 5、6 日,至臺北市○○ 區○○路○段○○號國家闈場入闈協助決定試題,因「水 上警察情境實務」係題庫抽題方式命申論試題 3 題,先 經召集人抽選題庫題目後,再入闈審題,作為「水上警察 情境實務」申論試題,被付懲戒人決定該科申論試題題目 後即將題目記下,於 103 年 6 月 7 日至同月 13 日 期間,返回校內幫警大水上警察系四年級學生復習「水上 警察情境實務」課程時,洩漏審題的前開申論試題第 1、2 題考題,及前開申論試題第 3 題考題有相關之考 題予同學練習,使同學得以在考前知悉考試範圍題目,整 理擬答,並用坊間考選部國家考試試卷紙練習作答,以求 答題格式與答題內容接近解答,因而洩漏於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考試消息。嗣於 103 年 6 月 14 至 16 日,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國家考場考試,舉 行特種三等水上警察人員考試,應考同學見第 3 節考試 科目「水上警察情境實務」申論題目與先前在校練習之申 論考題大致雷同,始知考前猜題係特種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考試申論題目,致使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舉行之該項考試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 偵字第 16848 號、103 年度偵字第 16849 號),嗣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2273 號刑事判決,論 以被付懲戒人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 息罪,處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3 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 定後 1 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 60 萬元、於 105 年 4 月 30 日前對告訴人林○豪完成海巡法規科目之講述計 27 小時,已於 105 年 3 月 14 日確定。




三、以上事實,有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2273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 3 月 28 日北院木刑庚 103 審易 2273 字第 1050003605 號函(敘 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 上情,僅辯稱其所以涉及本案,乃因有學生特考壓力過大, 其家長前來告知恐罹患焦慮、恐慌症,個人於心不忍,亦期 待能對學生有所協助,所以在教學之際,未能作好分寸拿捏 ,以致逾越原本應有的分際。另外,本案並未牽涉有任何金 錢利益,個人也從未思考欲藉此而獲有任何實質利益,純粹 是因太過愛護學生等語,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得 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 犯刑法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 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並有違同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 應謹慎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 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國勝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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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