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常富冷涷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壹萬肆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柒仟柒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零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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