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5028號
TPDV,89,訴,5028,200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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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常富冷涷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壹萬肆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柒仟柒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零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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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