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308號
NHEV,105,湖簡,308,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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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沈伯仲
被   告 謝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著有明文。查兩造就本件法律 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本院管轄,有卷附信用卡會員約定條 款第2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院自 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4年4 月14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之 信用卡。被告於領用信用卡後,依約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所生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數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又循環信用之計算方式,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 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0(日息萬分之5.479 )計算至清償日止 。另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款項,並 應自實際墊款日起給付原告按上述利率計算之利息;原告並 得依約請求違約金(以未償本金按百分之3 計算、連續3 期 為上限)。因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修正,信用卡年息不得



超過百分之15,因此自104 年9 月1 日起,信用卡年息超過 百分之15部分,由原利率減縮為百分之15。詎被告至105 年 2 月14日止,尚餘新臺幣(下同)14萬2,747 元之消費帳款 (含本金2 萬5,739 元、利息1 萬7,008 元)迄未給付。 ㈡被告復於97年7 月5 日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經原告核准額 度為20萬元,並約定貸款期間為期3 年,借款利息自核撥日 起依年息百分之10.99 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至105 年2 月25 日止,尚餘2 萬4,945 元之款項迄未給付。 ㈢被告再於100 年11月2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帳號:0000 -0000-0000-0000 ,借款金額為30萬元,借款期限自100 年 11月28日起至105 年11月28日止,借款利率依基準利率加百 分之6.61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年息為百分之7.99。詎被告 自撥款後未依約繳納款項,共計10萬8,249 元之款項迄未給 付,屢催不理。
㈣為此,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如數給付上開欠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會員約定條款、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客戶帳務查詢、通 信貸款約定書、通信貸款申請書暨應行注意事項、催收帳卡 查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 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被告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依上述證據資料,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五、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㈠ 14萬2,747 元,及其中12萬5,739 元部分自105 年2 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2 萬4,945 元,及自104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 9 計算之利息;㈢10萬8,249 元,及自104 年4 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99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980 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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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