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揚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宸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賓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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