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4年度,595號
NHEV,104,湖簡調,595,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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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李銘璽
      吳燕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涂青藍
      蔡依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之訴訟標的為撤銷權,應以債權人行 使撤銷權所受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以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核定之;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95 號、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一)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所為買 賣債權行為不存在;(二)被告蔡依凌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 4 年10月2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備位聲明為:(一 )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4 年9 月22日所為買賣債權行 為,及於104 年10月22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應 予撤銷;(二)被告蔡依凌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4 年10月22 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語。其先位主張被告間之買賣 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不存在,並代位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



之登記;備位主張即使被告間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 存在及有效,亦屬詐害債權行為,請求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 撤銷之。則原告先位之訴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及所有權移轉行 為不存在及塗銷登記,應以所確認及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 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再原告備位請求主張詐害行為撤銷 及塗銷登記,應以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又原告上開 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皆為互相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而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依被告間所簽 訂之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 轉契約書記載,應為新臺幣(下同)6,793,116 元(即土地 價金6,716,016 元+建物價金77,100元=6,793,116 元), 此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5 年3 月21日北市中地籍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該所104 年內湖字第194250號登記 案件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5頁)。是本件原 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793,116 元。而就原 告上開備位聲明部分,其主張對被告涂青藍之債權額為428, 071 元,欲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則為6,793,116 元即系 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依前開裁判要旨,原告備位聲明部分 自應以較低之主張債權額428,071 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準 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之原告先位聲明價額6,793, 116 元核定之,並應徵裁判費68,3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 判費2,540 元,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65,780元(計算 式為:68,320元-2,540 元=6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一、土地部分:
┌──────┬─────┬────┬────┐
│土 地 坐 落 │地 號│面積 │權利範圍│
├──────┼─────┼────┼────┤
│臺北市內湖區│0000-0000 │108.00平│3分之1 │




│康寧段四小段│地號 │方公尺 │ │
└──────┴─────┴────┴────┘
二、建物部分:
┌──────┬──────┬──────┬────┐
│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權利範圍│
├──────┼──────┼──────┼────┤
│00000-000 建│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內湖區│1分之1 │
│號 │康寧路1 段86│康寧段四小段│ │
│ │巷2弄11號 │0000-0000 地│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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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