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394號
CLEV,104,壢簡,394,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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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394號
原   告 A女   (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住址詳卷)
      A女之母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被   告 鍾英娣
      林享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 9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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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