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839號
CLEV,103,壢簡,839,2016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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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839號
原   告 吳瑞棟
被   告 駿慧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敏振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啟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 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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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慧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