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674號
TPDV,89,訴,4674,20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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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七四號
  原   告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玿如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柒仟肆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陸拾捌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貳拾
     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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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