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87號
原 告 呂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儀陽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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