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61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劉泰良
被 告 郁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610號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鍾伊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本院新北院霞司執天字第一二九二八七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二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新臺幣伍佰叁拾捌元範圍內,按月將施昱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敏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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