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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5年度,586號
SJEV,105,重小,586,2016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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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586號
原   告 李俊成即茂城五金行
被   告 五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靜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月25 日由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詢問簡 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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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