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645號
SJEV,104,重簡,1645,2016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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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645號
上 訴 人 登廣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宜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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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廣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