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637號
SJEV,104,重簡,1637,20160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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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637號
上 訴 人 朱興德即奕發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揚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陸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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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揚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