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4年度,2116號
SJEV,104,重小,2116,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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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2116號
原   告 李新太
被   告 朱芳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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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