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2116號原 告 李新太被 告 朱芳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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