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190號
FSEV,105,鳳補,190,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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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陳丘鳳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家瑀(原名: 劉
淑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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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