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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462號
KSEV,105,雄補,462,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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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462號
原   告 佳府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佳呈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武清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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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