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337號
KSEV,105,雄補,337,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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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即溫斌森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42元,應
  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
  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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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