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27號
原 告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冠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4,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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