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307號
KSEV,105,雄補,307,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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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邱進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莊水發吳清服發支
付命令,惟莊水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90,000 元,應繳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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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