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270號
KSEV,105,雄補,270,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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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光平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50 元,應
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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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