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175號
KSEV,105,雄小,175,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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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黃靜美
被   告 蘇義盛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175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4 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周佑倫
  書 記 官 陸艷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陸艷娣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計 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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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