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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2213號
KSEV,104,雄補,2213,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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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舜挺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揮凱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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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