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更字,104年度,1號
KSEV,104,雄簡更,1,2016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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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八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蔚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紐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雄簡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26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2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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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紐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