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務關係存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4年度,967號
KSEV,104,雄簡,967,2016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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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96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秦綱等間確認債務關係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 年2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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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