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4年度,2384號
KSEV,104,雄簡,2384,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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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84號
原   告 林蘇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正確之被告呂仁格繼承系統表及起訴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以「呂仁格之繼承人」為被告,而起訴 狀並未記載呂仁格之繼承人為何人,住址欄亦係記載呂仁格 生前住所,均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又本院於104 年12月14 日函命原告補正呂仁格之繼承系統表,惟原告補正之繼承系 統表所載姓名均非呂仁格之繼承人,顯非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況呂仁格之繼承人呂吳氣呂仁宏呂仁哲業已拋棄繼承 ,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12月18日高少家美家司 吉104 司繼字第3458號函文在卷可查,本院復於104 年12月 29日函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正確之呂仁格繼承系統表及特定 具體之被告,惟原告迄今均未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具狀補正正之被告呂仁格繼承系統表 及起訴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檢 附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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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