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一八號 原 告 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大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九十九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五樓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九九號八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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