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賠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4年度,1773號
KSEV,104,雄簡,1773,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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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773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翰弦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擴張
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007,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999元,原告僅繳納1,110 元,尚應補徵9,889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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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