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3026號
KSEV,104,雄小,3026,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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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3026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洪國展
      吳佩柔
被   告 温彥群
      袁佳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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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