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341號原 告 余文利被 告 劉高華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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