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智、吳美怡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034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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