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3年度,10號
KSEV,103,雄勞簡,10,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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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李世緯即李伯俊
被   告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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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